張貼日期: 2025-06-16 08:04:43 點閱:18
有關學校請學生協助交通服務事務一案,請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46863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:「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,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,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,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。」有關學校請學生協助交通服務事務應符合事項,請貴校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02370號函辦理,貴校若請學生協助交通服務事務時,應符合下列事項:
(一) 審慎規劃其服務地點,應為學校大門或側門等學校門口內側相關安全位置,並適時檢視其服務地點之安全性及妥適性,以維護其安全。
(二) 服務之對象應以學校學生為主。
(三) 提供完備之安全知能訓練,以維護執行任務之安全。
三、 另仍請學校優先配合警察義交之交通指揮及管制為主,並結合已受過交通專業訓練之地區人力資源(如:家長志工、社區志工、守望相助隊等)編組學校交通導護隊,共同維護校園周邊交通秩序,保障學生通學及其人身安全。
四、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02370號函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