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請學生協助交通服務事務一案,請依說明辦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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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處 / 張貼者 訓育組長    


張貼日期: 2025-06-16 08:04:43  點閱:102


有關學校請學生協助交通服務事務一案,請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

說明:   

一、       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6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46863號函辦理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 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:「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,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,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,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。」有關學校請學生協助交通服務事務應符合事項,請貴校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8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02370號函辦理,貴校若請學生協助交通服務事務時,應符合下列事項:

(審慎規劃其服務地點,應為學校大門或側門等學校門口內側相關安全位置,並適時檢視其服務地點之安全性及妥適性,以維護其安全。

(服務之對象應以學校學生為主。

(提供完備之安全知能訓練,以維護執行任務之安全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 另仍請學校優先配合警察義交之交通指揮及管制為主,並結合已受過交通專業訓練之地區人力資源(如:家長志工、社區志工、守望相助隊等)編組學校交通導護隊,共同維護校園周邊交通秩序,保障學生通學及其人身安全。

四、       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8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02370號函1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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